绿色建筑新闻中心

2025年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比45%以上!绍兴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时间 :2021-02-18 作者 : 来源: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 :

自1月27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之后,近日,绍兴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20210218105352699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为更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1﹞3号)和《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绿色建筑实施) 2021年1月27日起,除下列特殊项目外,全市新建建设项目均按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景观改造提升等建设项目,设计、建设过程应遵循绿色理念,积极采用绿色技术,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实现低碳、生态的目标,对涉及地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附属建筑可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

 

       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可按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对其中地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附属建筑,可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可不考虑应用可再生能源。

 

       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项目,可按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对其中地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附属建筑,可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

 

       古城、古镇、古村、古街内的古建筑修缮、利用项目,应充分借鉴传统人居的建设智慧,注重传统建材与技术的使用,保持街区和谐生态的环境,对古建筑和历史街区修缮项目、木结构建筑项目可不按绿色建筑实施;对地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更新改造项目或层高不超过2层的仿古建筑项目,可按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

 

       纯地下停车场项目可按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

 

       位于平原河网地区,周边具备经海绵城市要求处理后直排河道的条件,规划总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且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大于55%的建筑项目,可以考虑不设置雨水蓄水池,视作绿色建筑指标得分。

 

       第二条(装配式建筑实施) 2021年1月27日起,全市按规定需要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新建项目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的项目(含公共建筑类、居住建筑类和工业建筑类),或建筑项目中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独立配套建筑(如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门卫室、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用房),是否实施装配式建造,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政府拆迁安置性住房是否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由各地自行决定。除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居住类项目外,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建设不少于2万平方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在以公开出让形式获得的城镇住宅用地(普通商品房)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执行与民营企业相同的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政策要求。

 

       各县、市宜优先以本地区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作为装配式建造实施对象。

 

       新建的装配式建筑应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对因特殊原因难以达到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项目,应按照《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项目特例组织专家咨询会若干规定的通知》(绍市建设﹝2020﹞42号)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划分以出让或划拨土地为单位,同一出让或划拨土地的全部单体建筑为一个项目。政府投资指的是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投资和国有企业(单位)使用各类来源资金的投资。

 

       第三条(全装修实施)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2021年1月27日起,全市按规定需要实施全装修的新建项目中,政府拆迁安置性住房、4层及以下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中未确定使用功能和使用者的非公共区域部位,是否采用全装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接受情况制定住宅全装修相关实施细则,强化需求导向,明确最低装修标准。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市场规范管理,强化房地产企业首要责任,实施实体交付样板房制度,实体交付样板房应在预售前建造完成、提供展示,加强对实体交付样板房装修价格评估、公证以及实施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应加强住宅全装修施工质量监管人员力量,创新监管手段,推动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全装修信息化服务监管平台的落地。

 

       绍兴市中心城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在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以经批准的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其他县、市(区)实施住宅全装修的中心城区范围以各属地自行明确的区域范围为准。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书) 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控制性要求统一表述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住宅全装修相关内容和要求,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相关要求执行(本条款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项目认定) 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图审机构在图审阶段予以核算、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在施工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予以监督管理。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认定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应按照《关于绍兴市涉及政策性奖励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的若干规定》(绍市建发展办﹝20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BIM技术应用)建立市级BIM咨询专家库,健全规划、勘察、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行维护等阶段和招标及合同示范文本等应用文件体系。适时建立基于BIM技术的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服务监管模式和审批监管平台。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可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的通知》(浙建建〔2017〕91号)规定将BIM应用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投资总额。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 对于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对项目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进行核算,经审查合格的,才能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应在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书中注明审查的单体建筑装配率,以及“本工程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相关要求”的字样。

 

       对于实施住宅全装修的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按相应标准、规范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对住宅全装修设计深度进行审查,应满足浙江省建设厅颁布的住宅全装修相关规范和地方政策要求,审查机构应在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书中注明审查结论。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对采用公开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评标推荐使用综合评标法,鼓励在技术标设置上,增设或适当提高相关业绩、产业基地和产业工人持证上岗等项目的分值。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综合评标法得分上应予以同等对待。

 

       住宅全装修项目应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中的全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全装修工程另行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并对全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九条(施工许可证核发) 实施装配式建造(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图审机构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审核结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审文件,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备注“该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住宅全装修)或该项目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住宅全装修)”。

 

       建设单位在办理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相关要求办理。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前(安置房应在中间结构验收前)完成施工许可证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装修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第十条(参建各方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预制构件、部品变更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和有关政府批文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单体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尽量采取标准化设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在投产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投产后,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程、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出厂检验合格的构件、部品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耐火极限等信息的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市场监督部门和建设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构件、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正式施工前,应结合装配式建筑项目特点,对相关人员做好质量和安全的培训工作。装配式建筑项目相关关键环节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理方案,加强对预制构件的现场检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验收) 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部品构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加强部品构件全过程质量管理,尤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全面应用全过程物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品部件全过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

 

       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完成后,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同一工程中采用相同施工工艺或结构体系的首个装配式标准层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等参建各方进行首层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首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鼓励建设单位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结合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针对装配式承重结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装配式建筑项目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工程质量、装配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销售和交付管理) 采用装配式建造及实施全装修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销售(安置)方案、合同和交付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装配式建造、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内容,提供装修所用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清单明细。销售合同应按要求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预售许可审核时加强监管。

 

       第十三条(扶持政策享受申请) 符合装配式建筑奖励的相关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或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后,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公示,并提出核定意见和奖励金额,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核定意见审核后下发奖励资金,并将结果上报当地政府或管委会。各区、县(市)兑现政策后,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分别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对申请各级资金补助的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住宅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认定,并由属地财政资金予以补助,市级相关部门不再组织认定。同时申请市级资金补助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手续齐全的审批、证明等材料,待本级补助资金下发后,市级补助资金即可下发。

 

       支持建设、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各类培训资金向产业工人培育倾斜。根据我市产业化发展情况,适时增加促进行业发展的产业工人新工种,如钢结构住宅设计、安装类,各培训企业、高校等应创新产业工人培育新模式,拓宽产业工人培育渠道。各相关部门逐步增加对产业工人持证上岗要求,引导企业加强对产业工人的培育工作。鼓励在各项评先评优中,将产业工人培训数量、持证上岗人员数量作为衡量指标。同时,监管部门应逐步加大对各企业产业工人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团体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标准》的推行力度,推广使用预制构件相关标准图集,逐步推行预制构件产品合格证制度。

 

       采用以“限地价 竞配建”方式出让地块上的配建居住类建筑(如保障性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宿舍楼、公寓等),达到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要求的,应全部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第十五条(附则) 本细则与《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步施行。《<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绍市建设﹝2018﹞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20210218105505265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市建筑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持续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全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市区按三星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其他县(市)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并采购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到2025年,全市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45%以上,三星级比例达到7%以上。

 

       (二)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其他区域新建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且逐年提高比例;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

 

       (三)大力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居住类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宿舍楼、公寓等),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到2022年底,全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1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累计新开工1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5年,全市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

 

       (四)稳妥推进住宅全装修发展。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其他区域新建的商品住宅,鼓励实施全装修和成品交付,全市全装修覆盖率逐年提高。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装修,政府投资新建的装配式民用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装修。

 

       到2025年,我市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群优势明显增强,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形成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领军企业,成功打造“绍兴样板”升级版,继续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确保项目落地。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相关篇章,发改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相关要求予以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项目用地文件或工程规划许可中予以明确。其他新建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造、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并据此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图审机构应根据审核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审核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条件书,对相关指标进行核算。适时修编《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各区、县(市)应视情及时修编,绍兴市中心城区外新建项目按《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要求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除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外,鼓励其他资金投资或其他区域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开展政府采购绿色建材应用公共工程试点,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政府投资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为重点试点工作对象,细化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引入集中采购管理模式,完善绿色建材管理工作流程,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发展绿色建材创新生产,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推广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修复土壤等再生利用生产的建材,推行“无废城市”理念,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办)

 

       (三)推动钢结构建筑发展。进一步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在现有基础上,各区、县(市)再培育不少于1家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大力推动钢结构建筑在政府投资公建项目和商品住宅项目应用,逐步拓展到快速路、桥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等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开展钢结构农房建设试点。不断优化满足农村居住需求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编制适合农村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图集,实现精准设计。针对推进钢结构农房特点和行政审批制度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在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集中连片改造、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美丽宜居示范村等项目中,鼓励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对采用钢结构建造的,各区、县(市)应在规划选址方面予以支持,因地制宜推进轻钢结构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创新住宅全装修管理模式。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实施“一城一策”,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住宅全装修相关政策。强化房地产企业首要责任,建立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加强交付样板房规范管理,实施实体交付样板房制度,探索推行装修价格评估和样板房公证,达到“所见即所得”。创新住宅全装修施工质量监管手段,探索推行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保险,建立“全装修信息化服务监管平台”,对全装修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加强对成品住宅违规装修的监督查处。(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绍兴银保监分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推广建筑工业化技术。推广精益化施工,推动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标准化研究成果应用,提高标准化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以设计为龙头推动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全面发展。大力推广高精度模板、新型支撑、附着式爬架等新型施工工具和密拼叠合板等施工工艺。加快推进管线分离、薄吊顶、同层排水等装配式装修技术应用,鼓励集成厨卫、预制轻质隔墙等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规模化应用,支持上虞区开展装配式装修试点。各区、县(市)着力推广建筑工业化新技术应用,每年至少推出1个绿色建筑或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样板工程。(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合力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加大BIM技术应用力度,对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以及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新建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初步设计阶段从源头上推动建设单位主导应用BIM技术。对上述实行工程总承包(EPC)的项目、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以及其他集成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建设、政务服务、财政等部门推动BIM技术在设计施工中的一体化应用。提升企业BIM技术应用能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并引导企业从项目局部应用过渡到全专业、全阶段集成应用,从技术应用、项目应用拓展到企业管理的集成应用,实现信息化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大数据局、市政务服务办)

 

       (八)推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探索BIM、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建造全过程的应用。推广应用智能制造生产线,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鼓励应用建筑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智能移动终端等智能设备。推广智能家居、智能办公、楼宇自动化系统,提升建筑的便捷性和舒适度。加快推动绿色建筑、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未来社区建设深度融合,建设个性化、泛在化绿色公共空间和绿色宜居宜业的家居办公空间,完善配套设备设施,打造艺术与风貌交融的未来建筑场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九)完善新型工程管理模式和监管体系。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推行EPC模式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立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完善建筑项目参建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全过程可追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宅项目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进行监管。鼓励相关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各区、县(市)根据自身发展情况,探索政府购买巡查服务的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办,各区、县〔市〕政府)

 

       (十)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强化资金、土地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加大重点企业培育,推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绿色建筑研发设计等领域形成一批行业领军企业。推动全产业链协同,打造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结构构件(PC)、钢结构、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部品部件等绿色建筑产业链。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向外输送新产品、新技术,抢占市场“蓝海”。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擦亮绍兴“建筑强市”金名片。(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政策支持

 

       (一)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经依法批准后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扶持钢结构企业快速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帮助企业资质提升。(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办)

 

       (二)对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装配式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纳入进度衡量。l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其中,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可在基数中扣除预制构件总价;采用装配式装修或实行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保险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在基数中扣除装修费用;以上条件均满足的,可在基数中累加扣除。(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大财政对新型建筑产业的支持,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及时制定******财政支持实施细则。各级财政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支持高校院所充分发挥人才与科技引领作用,探索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研究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各区、县(市)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属地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予以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积极组织申报全省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项目,申报成功的项目可同时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200元/平方米奖励。在农村集中连片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村保障性住房、美丽宜居示范村等项目中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在评优评奖时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在工程评奖评优时,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全装修项目,探索设立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专项奖。(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以上政策支持各项条款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不含场馆建筑和工业建筑;涉及财政资金的,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装配式建筑(含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不再享受容积率奖励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绍兴市建筑业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将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任务指标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各区、县(市)按照年度重点工作清单任务要求,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责任单位:绍兴市建筑业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

 

       (二)强化监督服务。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项目立项、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节能管理(评估与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及住宅全装修政策要求,实现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

 

       (三)加快人才队伍培育。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各层次、各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技能鉴定、职称评定等体系,逐步将产业工人教育培训、技能评定等信息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围。积极培育专业作业企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

 

       (四)做好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推广机制,广泛宣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装配式装修在节能环保、抗震安全、居住舒适性等方面的优势,共同营造社会各方关注、认可、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HTTP/1.1 200 OK Date: 15 ?? 2026 12:02:10 G5T Content-Length: 3073 Content-Type: text/html Connection: Close Server: Microsoft-IIS/10.0 Runtime Error

Server Error


Runtime Error

Description: A server error has occurred. The current custom error settings prevent the details of the error from being viewed remotely (for security reasons). It could, however, be viewed by browsers running on the local server machine.

Details: To enable the details of this specific error message to be viewable on remote machines, please define an errorDetails attribute within the "filter.config" configuration file. This errorDetails attribute should then have its value set to "On".


<!-- Filter.Config Configuration File -->

<configuration>
    <httpFilters errorDetail="On">
        <!-- managed filters configuration -->
    </httpFilters>
</configuration>

Notes: The current error page you are seeing can be replaced by a custom error page by modifying the "errorPage" attribute of the <httpFilters> configuration tag to point to a custom error page location.


<!-- Filter.Config Configuration File -->

<configuration>
    <httpFilters errorDetail="LocalOnly" errorPage="mycustompage.htm">
        <!-- managed filters configuration -->
    </httpFilters>
</configu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