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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1-07-26 作者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各区属高等学校,各区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要求,推动我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教处联系(联系人:李义萍  联系电话:28309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自治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建标〔202065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对象及范围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全区14个地、州、市的城镇民用建筑作为创建对象。  

二、创建目标  

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85%,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逐步推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推进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立法工作,全面依法推进城镇绿色建筑建设。各地要按照《关于在我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有关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211号),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逐步扩大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建设规模,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库尔勒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按一星级及以上星级设计建造。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地州市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星级及以上星级设计建造。(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在《新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疆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新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和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75%地方标准修订工作,修订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逐步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绿色建筑推广需求,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技术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提升绿色建筑实施水平  

将民用建筑建设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审图、施工、验收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要对绿色建筑各项标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程项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四)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建筑(基本级)设计和审查要点》(2019年第211号)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提出相应技术指标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基本级)设计和审查要点》按专业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对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应指标,明确具体的设计参数,补充相关的设计图纸。也可结合项目自身特点,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控制项、评分项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确保建筑设计满足绿色建筑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基本级)设计和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证书中予以注明;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篇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理;强化建设单位创建绿色建筑的首要责任,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五)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推荐、审查、公示、撤销制度,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指导各地开展一星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引导和鼓励项目单位积极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  

结合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美化亮化工程建设等工作,稳步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鼓励各地梳理学校、医院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需求,结合围护结构装修、用能系统更新,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探索市场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鼓励各地依托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各地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对照自治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相关标准,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积极接入自治区公共机构能耗监管平台,加强用能用水管控,逐步推进既有办公建筑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等级,积极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广和再生水利用力度,提升建筑能效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七)提高建筑健康性能  

结合疫情防控和自治区实际,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住宅和公共建筑相关设计标准、技术导则和技术指南,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能。引导项目单位,积极组织申报国家住宅健康性能示范项目,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管理及示范总结,推动绿色健康技术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稳步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  

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建筑。政府投资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原则上使用装配化建造方式,逐步提升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设装配式建筑。倡导轻钢结构、木结构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项目中的应用。积极创建国家及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加强产业布局引导,提升建造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九)推动绿色建材应用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89号)要求,推进我区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生产应用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绿色建材产品名录,积极培育绿色建材生产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组织自治区绿色建材生产企业或认证机构申请加入住建部建立的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做好入库建材产品监督管理,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制定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采用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中的产品,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加强绿色建材生产推广应用宣传,建设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大力发展新型绿色建材,指导和鼓励建材企业积极申报新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建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十)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  

积极指导行业企业加大绿色建筑科技投入和研发力度,推动我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工作。建立自治区科技成果库,并积极引进区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积极引导行业主体申报科学技术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推动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科学技术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十一)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  

严格贯彻执行《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质量保修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保障绿色住宅使用者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层层夯实工作职责,确保绿色建筑创建行动顺利实施。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编制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201230日前将本地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教处。  

(二)完善财政金融支持和政策扶持  

1.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职责,给与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资金支持。(财政厅负责)  

2.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引导银行机构推进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取得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品、装配式建筑认证的企业,对主营业务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4.落实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对积极推广应用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星级及建设规模在信用等级评价时给予相应加分,结合该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可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5、诚信体系加分政策。取得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按照星级及规模,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中可享受给予加分的支持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6.在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广厦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州市级申报评选时,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和应用绿色建材的工程项目应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绿色建筑的相关优惠政策,制定促进本地绿色建筑发展的配套激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三)加大宣传推广和培训力度  

认真贯彻《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绿色建筑行动创建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大力宣传推广绿色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围绕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重点工作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成效的宣贯培训,同时将相关知识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各地应加强行业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四)强化绩效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各地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成效评价,进行年度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15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