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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印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按面积9%给予奖励

时间 :2020-12-30 作者 : 来源: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 :

       沧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年),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与人民群众对高水平生活环境追求,立足沧州市绿色建筑发展基础和水平,合理考虑和设置绿色建筑总体发展定位、目标及技术路线,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指标控制要求,将规划要求和空间落实紧密结合,确保绿色建筑各项工作有据可依,为将沧州打造成为环渤海地区重要沿海开放城市和京津冀城市群重要产业支撑基地,建设生态宜居、和谐沧州的城市目标定位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等法规及文件,加快沧州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沧州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组织,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编制的《沧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年),经专家评审通过和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已印发。

 

       《沧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年),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与人民群众对高水平生活环境追求,立足沧州市绿色建筑发展基础和水平,合理考虑和设置绿色建筑总体发展定位、目标及技术路线,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指标控制要求,将规划要求和空间落实紧密结合,确保绿色建筑各项工作有据可依,为将沧州打造成为环渤海地区重要沿海开放城市和京津冀城市群重要产业支撑基地,建设生态宜居、和谐沧州的城市目标定位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激励政策方面:

 

       对满足超低能耗标准的建筑: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和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动工,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规划审批(或验收)时,对于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因墙体保温等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其地上建筑面积 9%以内给予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核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且为超低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可贷额度在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且符合国家关于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政策的情况下上浮 15%;不预留集中供热设施的不收取供热设施管网工程建设费,已预留但未使用的不收取房屋供热空置费;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指导价格可适当上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对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单个示范项目积极争取资金补助。